教育部函頒之服儀規定
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
一、為維護學生人格發展權及身體自主權,並教導及鼓勵學生學習自主管理,學校應設常設或任務編組之服裝儀容委員會,且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或其他民主參與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訂定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校務會議審議前項學生服裝儀容規定時,除有明顯違反法規規定之情形外,不得修改服裝儀容委員會審議通過之內容。
二、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學生自行選舉產生、學生自治組織推派或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但特殊教育學校,不在此限。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學生服裝儀容規定實施後,學校應視該規定實施狀況,每三年至少檢討一次。
三、服裝儀容委員會之任務如下:
(一)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審議。
(二)學校校服(制服、運動服)款式、材質(例如排汗、透氣、透光)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三)學生鞋子及襪子款式、顏色及其他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其他服裝儀容相關事項之審議。
四、學校如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仍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學校應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 T 、毛線衣、圍巾、手套、帽子等。
五、上學、放學及在校期間,學生得穿皮鞋或運動鞋;非有正當理由,不得穿著拖鞋或打赤腳。
六、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所必要者外,學校不得限制學生髮式。
七、學校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不得加以處罰。
本校服儀規定
臺南市安南區海東國民小學學生服裝儀容規定
110年 6 月 30 日校務會議通過
111年 8 月 31 日校務會議通過
壹、依據:
一、教育部 109 年 8 月 3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90072127 號函辦理。
二、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南市教安(一)字第 1090968772 號函辦理。
三、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4 條之相關規定。
四、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
帶決議。
貳、目的:為養成學生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
莊的氣質,以實踐生活需知,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參、服裝儀容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委員如下:
一、經校務會議選出之學生代表;學生代表應占全體委員總額四分之一以上。
二、校務會議選出之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
三、家長會代表。
四、得邀請服裝相關專家學者擔任委員。
服裝儀容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服裝儀容委員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附件一:每學年度所組成之服裝儀容委員會名單
肆、學生服裝之規定:
一、夏季制服為印有海東校徽之藍色與粉色上衣、綠白色與紅藍色格子短褲;
冬季制服為印有海東校徽之藍色與粉色長袖長褲。
二、制服上衣需縫上班級號碼牌,車縫位置如附件。
三、星期三為便服日,穿著便服時應以整潔端莊為原則,遇全校性活動及重要典
禮時,需穿著校服。
四、季節交替時,學生可視個別身體狀況和需求,自行審酌加減衣服以保健為主
要考量,學校不統一規定換季時間。
五、天氣寒冷時,開放學生在校服內、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毛
線衣、帽 T 、圍巾、手套、帽子等。
六、除特殊原因外,應避免穿拖鞋、涼鞋到校,穿運動鞋應穿襪子。
七、若因貧困、身體疾病或其他不可抗力情事而無法穿著校服,得向導師報告,
作個別處理。
八、穿著之服裝,應注意整齊清潔。
伍、儀容注意事項:
一、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二、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三、指甲定期修剪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陸、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一、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
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二、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
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
之校園空間」。
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 14 條第 1 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之性別、性別特質、性
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
第 2 項規定「學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處境之
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 屆第 7 會期第 16 次會議修正
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
符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四、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理上、宗教上、經濟上
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
定,且不得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五、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
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柒、本規定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資料請詳見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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