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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12 月 23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30151178 號辦理。 二、各校(園)特教業務承辦人員務請將本案資訊轉知所屬身心障礙幼兒或學生家長(法定代理人),並可至本市教育局資訊中心第 63987 號教育公告下載本簡章